Discuz! Board

标题: 第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括号中指出事实 [打印本页]

作者: firoj1717    时间: 2024-2-17 14:43
标题: 第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括号中指出事实
第条第二项并不构成向普通立法者开出的空白支票,因为纳税义务与税收义务之间必然存在法律关系。 选出共同承担该法律义务的第三人。 根据我们的理解,与第号法律第 13 条规定不同,股份本身的简单所有权与未缴税款没有任何关系,不足以使合伙人成为被告 作为连带债务人的托收。 这也是雨果·德·布里托·马查多 的想法,他在处理该主题时观察到以下内容在我们看来,立法者似乎不允许将纳税义务归于与该事件无关的任何人,即使是间接相关的人。 产生相应的义务。” 我们已经确信第 号法律第 条规定的责任在 2003 年 1 月 10 日,即民法典日第 号法律)生效之日后消失,因为 年 1 号法令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

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合伙人根据法典第 条进行的调整,让位于其他公司 类型,虽然相似,但与第 1 号法令第 1 条和第 2 条描述的模型不同。号法律第 13 条提到 印度尼西亚 WhatsApp 号码数据 的模型 除了艺术中提到的公司。 根据商法典第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艺术。 2 宪法标题将受各条规定的约束。 商法典第300至302条及其编号,必须规定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股本总额。 换句话说,根据联邦宪法第150条第5条和第I项所规定的封闭典型性和严格合法性的原则,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简单公司和/或 第法律第 13 条不再能够实现简单的有限责任公司,该条明确提到了一种转换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条中转载的这些原则的强度使得无法解释以第 8,620 号法第 13 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将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类型的合伙人纳入其中 / 1993。该问题的重要性将其提交给联邦最高法院,其中提出了两项直接违宪诉讼,其中国家运输联合会 - 和国家工业联合会 声称第号法律第 13 条违宪。 在2002年1月20日之前的一段时间内,STF将做出的判决值得强调,因为第13号法第13条中包含的公司差异化。 我们认为,该条款仅提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从而忘记了其他公司类型,例如股份公司,由于其制度特征,该公司类型应受到当局更多的关注,从而使上述规定违宪, 这种没有相关法律理由的区别,构成违反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50条第II项规定的平等原则的罪行,影响了以前在我国非常普遍的公司类型。 营商环境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欢迎光临 Discuz! Board (http://freeok.cn/)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