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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表示对延迟退回集装箱收取费用的期限为5年 [打印本页]

作者: xyz2600    时间: 2024-1-22 13:50
标题: 表示对延迟退回集装箱收取费用的期限为5年
根据2002年《民法典》第206条第5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前在单式海运合同中确定的收取与集装箱滞期费有关的费用的意向在五年后到期。 Pixabay/postcardtrip 费用是指为超过合同规定的归还Pixabay/postcardtrip容器的期限而支付的补偿 这是高等法院第二庭确立的论点,该论点在本周三(10/28)定义了两次重复上诉,以加强两个私法法官群体本已和平的理解。 该费用是承租人在港口装卸作业中因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将集装箱退回海运承运人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因此,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该费用,并规定了计算延迟返还集装箱所需赔偿金额的标准,则根据《公约》第 206 条第 5 款第一项,时效期限为五年。

民法典。 另一方面,没有事先约定的,适用民法典第205条的通则,诉讼时效期限为十年。 类推时效 迟延还箱的承租人请求以诉讼时效为一年收取迟延费用。为此,有必要类推适用处方规则。 古斯塔沃·利马 维拉斯·博阿斯·奎瓦部长通过类推古斯塔沃·利马排除了诉讼时效的适用 他们最初要求第 9,611/1998 号法律第 22 条规定截止日期,该条款涉及不 Whatsapp 号码数据 遵守多式联运(使用多于一辆车将商品运输至最终目的地)所产生的责任。 还根据第 116/1967 号法令第 8 条,该法涉及货物灭失诉讼,以及水运货物缺少内容、减少、丢失和损坏或损坏的诉讼。在这两种情况下,期限都是一年。 “有关处方的法律规则必须严格解释,拒绝广泛或类比解释。



因此,不可能以类比的方式设定诉讼时效,这种措施不符合巴西民法的一般原则,而且构成了对法律安全的真正攻击,而法律安全的保全是预期的。报告员、部长 Ricardo Villas Bôas Cave 表示。对于法官兼报告员玛丽亚·克里斯蒂娜·沙恩·费雷拉 (Maria Cristina Schaan Ferreira) 来说,法官不能依职权适用允许释放的法律条款。首先,受益人需要对此提出明确要求。“这是因为,如果最终证明发放的金额是不当的(例如,在索赔毫无根据的情况下),雇员将很难退还所发放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他他在裁决中解释说,可以(理论上)对他的执行过程采取行动,并增加自己的费用。 最终判决后,被告获得了 2,202.04 雷亚尔的贷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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