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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从国家法律原则的比较中得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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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3 11: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尽管有这些描述,固有一般原则这一类别仍然模糊不清。值得注意的是,学术著作和判例法中零散地提到一些具体的“一般原则”,例如奥康奈尔所讨论的“条约必须遵守”和“危急情况”等,但实际上并没有将这些规范称为“一般原则”,而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在“条约必须遵守”一案中称为强制法(第 77 页),在国际法院判例中的危急情况和相称性一案中称为习惯国际法(第 78 页)。讨论“一般原则”的主要条约是《国际法院规约》,但奥康奈尔并没有提到《规约》第 38(1)(c) 条承认“固有一般原则”的概念,大概是因为两个原因:不可减损不是第 38(1)(c) 条中一般原则的特征。


38(1)(c),而奥康奈尔可能将第 38(1)(c) 条视为另一种一般原则类别的实例,。因此,我们不太清楚奥康奈尔的固有一般原则类别从何而来,如果有任何证据表明除了少数学术文章之外,它被认可,什么类型的原则有资格成为这种一般原则以及为什么,什么使它们不可减损,为什么它们必 厄瓜多尔 Whatsapp 号码数据 须是程序性的。值得一提的是,事实上,有大量关于第 38(1)(c) 条下的一般原则的学术研究,它们实际上将它们视为可以从人类和人类社会的性质中归纳出来的固有和普遍的一般原则(而不是从实证法中推导出来),这种解释并不完全不符合第 38(1)(c) 条的起草历史。这些文献可能为奥康奈尔充实她关于固有一般原则的概念的性质和内容提供一条有希望的研究方向。

第三个问题:强制法叙述

最后,奥康奈尔提出的强制法解释(大概是自觉地)与国际法委员会强制法特别报告员所采取的方法存在矛盾。这些差异中最主要的是,国际法委员会将国家和司法实践视为确定强制法概念内容的首要因素,以及其结论是,一项原则要被视为强制法规范,必须得到整个国际社会的接受和承认(结论草案 4)。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委员会将习惯国际法确定为强制法的“最常见基础”(结论草案 5)。奥康奈尔明确拒绝了这一立场,他认为,虽然国家实践可能是“强制性规范的指标”,但它并不是强制法的基本要素(第 75 页)。同样,她认为,规范构成强制法所必须表现出的主观态度或信念与习惯国际法的法律意见要求在性质上有所不同(第 76 页)。因此,奥康奈尔会从神学和道德哲学中推导出强制法规范的存在,而不管国家实践是否相反(第 76 页)。鉴于这种根本的意见分歧,令人惊讶的是,奥康奈尔没有直接谈及国际法委员会对强制法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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