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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代理模式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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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3 12: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资法是三种国际法体系的产物

我的基本论点是,投资保护法部分借鉴了三种不同的国际公法制度(国际人权法、第三国条约法和国家间外交保护法),部分偏离了这些制度。立法者和裁决者将在以下命题的大致框架内进行辩论。他们将辩论类比的适当性;从类比中得出的特定规则的内容;特定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的适当性;以及从这些规则中重建的类比的适当性等。这个问题将如何发展还有待观察,无论是在国家实践和仲裁决定方面,还是在理论评估方面。目前,每种观点似乎都主导着该体系的特定方面,而不太关心内部的不一致。务实的“不损害更广泛原则”的做  法可能会继续下去,或者某种观点可能会占据主导地位,或者一种观点可以提供一个起点,通过引入可能借鉴其他观点的特殊规则进行调整。为了避免任何可能的疑问,这并不是反对委托权利的论点,而是一种将委 喀麦隆 WhatsApp 号码列表 托权利视为阐明有关投资法的国际法论点的众多合理方式之一的论点。



与其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视为“衍生模式普遍流行的首个迹象”,不如将其视为国家间和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相互作用的可能表现光谱中的一个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实践为构建这一光谱提供了一个方便的起点,因为当时设立的仲裁庭种类繁多(Parlett第 2.3 章)。各国从国家间视角出发,设立了美德混合索赔委员会等机构,个人在其中没有任何作用,“美国政府才是实​​际的索赔人”((1923) 7 RIIA 23 , 26)。各国则强调国家视角,设立了上西里西亚仲裁庭,个人可以在其中直接提起索赔,甚至向自己的国籍国提起索赔,不受任何其他行为者的干涉((1928) 4 ILR 291)。其他处理个人伤害的裁决机构则介于这两个极端之间,它们明确表述和限定个人权利,通常不影响更广泛的原则问题。例子包括(从未运作过的)国际捕获法院,该法院赋予各国压制其国民的部分但非全部索赔的权利(第 4 条);伊朗-美国索赔法庭,该法庭受理各国提出的“小额索赔”(第三(3)条);经合组织的《保护外国财产公约草案》,该草案规定在国家提出索赔期间中止个人索赔(第 7(d) 条);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该公约适用相反的规则(第 27(1) 条);以及其他法庭中的许多其他例子(包括至少一起明确代理的案件,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迅速释放的规则,第 29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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