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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用上述原则时,事先承认受益人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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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11:29: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完全永久残疾的情况并不自动导致 33% 的残疾,但为此目的,必须遵循 RD 1971/1999 所附的标准。尽管上诉人提及立法者本人在 12 月 1 日第 1414/2006 号皇家法令第 2 条中做出的解释,该条规定了出于 12 月 2 日第 51/2003 号法律之目的对残疾人的考虑,但所引用的,必须遵守最高法院的原则,根据该原则,该规范重申,这些规定是为了第 51/2003 号法律的目的,即,就认可的形式而言,该规范的程度、主观和领土范围认可。这样,其第 2 条提到“就 12 月 2 日第 51/2003 号法律的规定而言,将通过以下文件认定残疾程度等于 33%:(…… ) b) 国家社会保障研究所(INSS)的决议承认因完全、绝对、永久残疾或严重残疾而导致养老金领取者的地位”,这不能导致两个法律级别的混淆,也不意味着自动均等正如高等法院所重申的那样,由于先前承认完全、绝对、永久残疾或严重残疾的情况,导致残疾程度达到 33%。”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在现行《劳动法》批准之前,这两个条 牙买加电话号码表 款均适用。12 月 2 日关于残疾人平等机会、非歧视和普遍无障碍的第 51/2003 号法律 1.2 – 由 11 月 29 日第 1/2013 号皇家立法令 b) 的单一废除条款废除 – 与第 1 条一样。12 月 1 日第 1414/2006 号皇家法令第 1.2 条规定了出于 12 月 2 日第 51/2003 号法律之目的对残疾人的考虑,已经考虑了相同的同化。

注释:
(1)《劳动法》第十六条最终规定

(2) 请记住,立法者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提供的措施中,第 1 条提 到的措施包括:11 月 29 日第 1/2013 号皇家立法令批准的《残疾人权利及其社会融入普通法》综合文本中的第 39 条如下:

a) 由所谓的特殊就业中心雇用,受关于残疾人社会融合 (LISMI) 的第 13/1982 号法律管辖,通过建立其艺术。42 这些人的主要目标是从事生产性工作,定期参与市场运作,以确保有偿工作并提供残疾工人所需的个人和社会适应服务,同时他们也是使尽可能多的残疾人融入正常工作制度的手段。



b) 就其本身而言,经 12 月 4 日第 2273/85 号皇家法令批准的特殊就业中心条例涉及这些中心可从中受益的援助,并由 10 月 16 日部长令进行监管, 1998 年(1998 年 11 月 21 日英国央行)。

c) 对于普通劳动力市场上的公司,第 1 条。《残疾人权利及其社会融入普通法》第 42.1 条规定,“雇用 50 名或以上工人的公营和私营公司将被要求其中至少包括 2%。残疾。上述计算将针对相应公司的劳动力总数进行,无论该公司有多少个工作中心,也无论该公司工人的劳动合同形式如何。同样,可以理解的是,目前在公共或私营公司提供服务的残疾工人将根据他们与临时就业公司签订的供应合同包括在上述计算中。

d) 同样,普通劳动力市场中雇用 50 名或以上工人的公营和私营公司可以利用替代措施来履行其雇用至少 2% 残疾工人的义务。其中一项措施是与特殊就业中心或残疾自营职业者签订商业或民事合同,以供应原材料、机械、资本货物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必要货物。选择此措施的公司活动的正常发展。

这些替代措施由艺术规定。4 月 8 日第 364/2005 号皇家法令制定的关于残疾人权利及其社会包容的普通法第 42.2 条,规定了有利于残疾工人的保留配额的特殊替代遵守(4 月 20 日英国议会,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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