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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12:10: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为我了解到一个法律案例,十七位读者。的确。依法。我以法庭之友的身份,以一贯的礼貌讲述了这个案子。 公民购买了房产。与卖方签署私人买卖文书。他没有做这件事,因此,他没有记录。支付了财产费用。银行转帐。 买卖合同一切正常。他正享受着拥有的乐趣。尽享其中。 然后由于“前所有者”的债务而被扣押。买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赖账者手中购买了该房产。 买家随后聘请了一名律师。这个细心而睿智的人提出了第三方动议。他援引了 STJ 第 84 条摘要的明确内容,其中写道: 可以基于因承诺购买和出售财产而产生的占有指控来反对第三方禁运,即使该财产未注册。

对摘要的解释有任何疑问吗?在任何法律课上,人们都会说:完全适合。归并。 在简单案件中,第三方动议一审被判定有效。禁运提出上诉。然而,州法院维持了这一论点,即没有登记,因此没有所有权。问题:他们“确实”忽略了第 84 条先例。他们忽 电话号码数据库 略了它。他们对摘要提出质疑。 笔记本盒。即使在瓦利塔课程中,这个例子也会很受欢迎。 REsp 的管理工作留给了律师。做吧。他声称存在显而易见的事实:(i)法理分歧(毕竟,他们忽略了最高法院的摘要)和(ii)违反联邦法律,因为根据 CPC 的说法,第三方禁运也有助于保护占有。 在法庭上,实习生起草了一份决定,法官签署了决定,就是这样:REsp 被拒绝;[1]此外,它只谈到违反联邦法律。其余的都被忽略了。



省略。换句话说:禁止 REsp 的决定对分歧论点完全保持沉默。正如我几十年来一直坚持的那样,对正当程序做出充分回应是一项基本权利。 然后,律师读了《中国共产党》,因为他有解释学上的善意,相信他所看到的,即法律上所写的内容,并提出了声明动议。我们的斯托伊克穆吉克想:“这太荒谬了,我将给法庭机会来审查这个严重错误。并让实习生被传唤发言。” 嗯,当然。 然而,由于假设不可接受,禁运的情况并不为人所知。律师使情况变得更糟,甚至辩称违反了赋予禁运权利的条款(CPC 1022 和 1026)。 众所周知,这种不满并非不合时宜。制造了一场瘟疫(我允许自己),即使通过摄影也没有(重新)识别出伤害。 那么,律师问道?做什么?他能做的就是拔掉自己的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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