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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国有企业和竞争做事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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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18:36: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市场不仅仅是理性主体做出逻辑决策的空间,需求和供给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能够转化为图表,就像新古典经济学及其变体的漫画经常灌输到公众辩论中一样。市场是社会制度,由根深蒂固且可变的文化、不同的权力掌握以及具体和动态的法律纪律决定。“市场是一个合法的制度”或“资本主义是一种合法的生产方式”的观念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奇妙世界中寻求自身优势的理性主体的漫画更接近现实。 因此,在像我们这样的经济体中如何组织国有企业的选择一直很明显:(i)国内外私人资本缺乏承担巨大技术风险的意愿,(ii) )相反,其对低风险、高回报投资的极大偏爱,表现为保护性法律制度所涵盖的公共服务,是战略性的。这种选择最终会同时影响(i)增加技术投资的规模和范围以及(ii)基本公用事业的民主化,这与人类尊严和艺术中所体现的共和国目标直接相关。

第三。联邦宪法。 1、国有企业是“竞争的敌人”:OECD的话语 在2018年举办的OECD 第17届全球竞争论坛上,输出制度解决方案的智库指出,国有企业的行为应受到约束“竞争中立”制度1所产生的竞争法律纪律,根据该制度,任何公司都不得从其国籍或所有权制度带来的优势中受益。二 《欧盟运作条约》在其艺术方 购买邮件数据库 面显然呼应了这一愿景。107°,1,指出“(……)国家给予的援助或来自国家资源的援助,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会扭曲或威胁扭曲竞争,有利于某些公司或某些产品”。欧盟合并条例(第 139/2004 号)规定,合并控制制度“必须尊重(……)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平等待遇的原则”(第 22 项)。它还规定,就公营部门而言,“计算参与集中的公司的营业额时,必须考虑构成具有自主决策权的经济集团的公司,无论其经营情况如何。



谁持有各自的资本或适用于其的行政监管规则”。 从这个角度来看,国有企业将是“竞争的敌人”,显然,在经合组织的建议中,欧洲部分是积极的,人们会认为国有企业应该受到限制,包括在利润率制度上,这样扭曲的信号就不会被发送到市场上。然而,由于某些原因,这一形象更多地是意识形态和静态的,而不是真实和动态的,其中(i)欧洲国有企业之间在高技术风险领域(例如国防)的各种合作安排,明确寻求偏离根据这些规定,(ii) 民族国家为将这些指导方针内化到其法律体系而进行的“海龟行动”,正如经合组织本身针对欧洲两个主要经济体德国和法国所指出的那样(其中很明显,缺乏制度性来实现国有企业的回报率与私营部门的回报率相匹配,而这正是经合组织所吹嘘的“竞争中性”的支柱之一3 );(iii) 最近人们认为,在世界经济最具活力的中心中国,国有企业并不反对竞争:国有企业 是中国人准备占领世界市场的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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